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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7-11-05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扎实抓好党员队伍建设这一基础工程,进一步规范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确保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第四条  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坚持把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有培养前途的大学生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团组织生活、入学教育、主题实践和党章学习小组等活动向大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等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第六条  凡申请入党的大学生,应当向基层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基层党组织应及时派人同申请入党的大学生谈话,申请入党的大学生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应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一般应由党员教师、党员政治辅导员或党员学生担任,负责填写《高校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附件一)。
对在高中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基层党组织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转接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七条  充分发挥班级党章学习小组和校、院(系)级党校的作用,形成结构完整、分工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体系。通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使入党积极分子在思想上认同党的理论,学习和工作中接近党的组织,行动上努力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八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通过对学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综合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和政治素质,着重考察政治思想表现,注意把大学生一贯表现与关键时期的表现、自我评价与群众评议结合起来。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作一次写实性的考察,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院(系)党委(总支)和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调查分析。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审核和培训

  第九条  确定大学生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应经过团组织的推荐,基层党组织应指导和帮助大学生团组织开展“推荐优秀团员学生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简称“推优”),开展“推优”工作前,基层党组织应当把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向团组织通报,然后由团组织按规定程序进行“推优”。
  “推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团支部召开团员会议,介绍申请入党团员学生表现情况,经团员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后,提出推荐对象,报院(系)团组织审核。
  (二)在院(系)团组织认真考察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高校大学生共青团“推优”对象审核表》(附件二),报学校团委备案。
  (三)院(系)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和审定团组织推优对象,采取有关方式对“推优”进行综合考察,并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团组织。团组织进一步做好“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工作。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党组织培养教育不到一年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获得省(部)级先进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时,不受培养教育时间的限定。高中期间或入学前在其他单位已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基层党组织一般应将其列入下一学期发展计划。对于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可补充列入本学期发展计划。
制定党员发展计划,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支部根据发展对象情况,提出《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年度计划》,负责填写《高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年度计划对象登记表》(附件三),并报院(系)党组织初审。
  (二)院(系)党委(总支)负责对各党支部《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年度计划》和《高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年度计划对象登记表》进行初审,并经汇总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三)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各院系上报的年度计划发展对象进行汇总审核,根据综合分析发展对象的结构及其所具备的条件等情况加以调控,作出统一安排,并形成本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年度计划》报省委高校工委,省委高校工委根据有关规定加以宏观指导。
   第十二条  院(系)党委(总支)应及时安排发展对象进院(系)党校参加集中学习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共产党章程》,重点抓好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党的纪律教育,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加强党性锻炼。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学时。培训结束应当进行考核,考核通过的应当发给《结业证》。没有通过党校培训的大学生,一般不予吸收入党。
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党校研究制定大学生入党培训大纲,针对大学生发展对象提出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党支部必须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学生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政治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的历史情况;对党的理论、路线、纲领和章程的认识水平和政治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本人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后,党支部要将其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材料、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政治审查、党支部意见等材料,报上级党组织预审,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在报送上级党组织预审前,由院(系)党委(总支)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7天。公示后,由院(系)党委(总支)形成综合政审材料,负责填写《湖北高校发展大学生党员综合政审材料登记表》(附件四)并进行预审,原则上党委组织部或组织部长应签署预审意见;对于公示期间群众反映较多意见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通过公示并经过上级党组织预审同意,由党支部为其履行入党手续。其内容包括: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经过预备期考察。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学习成长经历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符合党员条件,且手续完备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九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一般程序:发展对象向支部大会提出本人的入党要求,向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介绍人向支部大会介绍入党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明确的意见;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入党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实行公示的情况;与会党员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如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入总票数。入党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应表明自己的态度。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入党对象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等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初审。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由党委审批。院(系)党委经校党委授权,可以履行发展党员审批权。党委审批意见应签署在《入党志愿书》中“党委审批意见”栏,加盖学院党委公章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公章。学校党委授予院(系)党委发展党员审批权前,应先报省委高校工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授予院(系)党委发展党员审批权的含义:一是授予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权;二是授予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权。学校党委在授予审批权之前,应加强调研,严格把关;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或具有审批权的院(系)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对象《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并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谈话内容:着重了解入党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权利的情况;进一步了解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必要时,应深入学生班级,就有关问题作专题调查,同时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调查结果,以及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研究、逐个讨论、表决。不能以传阅的方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和表决。对通过审批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入党对象,党委应将审批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同时要及时将审批意见书面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预备党员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及时通知党支部,由党支部负责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委对报批的预备党员,应及时审批。经审批同意,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原报批基层党组织应当进行复议,再报审批。经复议并通过审批接收为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复议并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为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在通常情况下,应届毕业生离校前三个月,一般不再履行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高中或其他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大学生,学校党委组织部要与本人谈话并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办理预备党员的接转手续。
  1、召开支部发展大会时未满18周岁的;
  2、入党材料存在造假、舞弊现象的;
  3、发展党员的程序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4、发展党员的党支部越位发展、错位发展的;
  5、发展入党前未按规定培训,预备党员本人对党的概念模糊,对党的有关知识一无所知的;
  6、入学前已经召开了支部发展大会,但入学时原支部上报党委仍未审批,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7、存在其他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对不予办理预备党员接转手续的学生,党组织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对能够正确认识问题,并表示要继续追求加入党组织的,可以继续培养。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接收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适时举行入党宣誓仪式;通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工作,学校党校应开办专门的预备党员培训班,重点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应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预备党员每季度一次自我总结,半年一次书面汇报,全面汇报半年的思想、工作情况。党支部要根据预备党员的汇报和实际表现进行一次情况分析,并及时向本人转达支部意见。对于大学阶段尚未履行接受预备党员手续的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在毕业离校前,院(系)党组织应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应将培养、教育、考察的材料一并归入《高校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资料袋》(附件五),适时转往有关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应主动向党组织递交《转正申请书》,党支部要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作出一次,通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经逐级审核和校党委或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决议。支部决议应及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预备党员本人递交《转正申请书》;
  (二)党支部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并进行公示;
  (三)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四)支部大会讨论,作出能否按期转正决议;
  (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学习、思想政治表现和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二)党小组或者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
  (三)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或具有审批权的院(系)党委对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及时审批,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讨论审批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支部书记要与转正对象谈话,进行勉励,提出要求。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学校党委组织部或院(系)党委要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鉴定等材料及时存入本人档案,随同人事档案一同转往有关单位。

                       第六章  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科学制定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常检查督促基层党组织的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政策指导,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根据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狠抓落实。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应根据师生规模和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具体负责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要重视做好组织员的选拔和教育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解决好组织员的工作条件和职级等待遇。
   第三十七条  高校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落实发展大学生党员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对各级党组织目标管理和检查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工作计划和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各级党组织的年度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组织工作部门与学生工作部门联合布置和督促检查,院系党组织贯彻落实的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的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机制,构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三者相互衔接的责任体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有关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杜绝违反党章和各项制度规定吸收大学生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在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应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伪造手续或严重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入党的,其预备党员资格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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